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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7刑初41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4-16)



    (2021)沪0117刑初4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
      辩护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清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以办理取保候审、疏通关系为名,从被害人陶某1处骗得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万元,后经催讨,于2019年7月18日归还10万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朋友的帮助下退赔1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1的陈述,证人左某某、陶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务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谅解书,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出具的病情说明,就医记录,病危通知书,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朋友帮助下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王美娟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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