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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40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4-29)



    (2021)沪0118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4月25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995弄亿燕人才公寓门口见其朋友孙园园与被害人季某某(另行处理)发生纠缠,后被告人杨某与季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杨某脚踢季某某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季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共2处),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于某某、孙某某、易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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