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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沪0106刑初179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沪0106刑初17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1,男,1996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辩护人李爱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邱2,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辩护人葛明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褚飞鹏,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宋国勇,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王阁,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占雷,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胡涛,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梦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宋国勇、耿占雷及辩护人李爱欣、葛明辉、褚飞鹏、王阁、胡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邱2根据被告人邱1的安排,与被告人朱某某、李欣欣(另案处理)等人见面,欲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再将车辆卖掉赚钱。邱2在李欣欣的安排下,从位于本市静安区秣陵路XXX号乙的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恒丰路门店租赁一辆别克昂科威轿车。同月11日,被告人邱2、朱某某、李欣欣等人将该车以人民币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销赃给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后宋国勇、耿占雷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将车辆以4万元销赃给他人。后经价格认定,涉案别克车辆价值9.76万元。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在明知车辆系赃车的情况下,以2.7万元收购了一辆奥迪A6L轿车,后将该车藏匿在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一出租房内。同年9月11日,根据二人的供述,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价格认定,涉案奥迪车辆价值26.6万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邱2被抓获;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被抓获;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邱1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邱2、朱某某、宋国勇、耿占雷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邱1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的家属代为退赔1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收购,依法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邱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邱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国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耿占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宋国勇、耿占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邱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1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邱1从轻处罚。
      邱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2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邱2从轻处罚。
      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朱某某从轻处罚。
      宋国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国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宋国勇从轻处罚。
      耿占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占雷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耿占雷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提取照片说明、发还清单,一嗨公司的一嗨租车单、一嗨验车单、一嗨租赁合同专用条款、汽车租赁合同、托管协议、营业执照、车辆登记信息,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许某某、邵某某的证言笔录,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汝阳、梁庆雨等人的供述笔录,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宋国勇、耿占雷的供述笔录及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宋国勇、耿占雷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邱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被告人宋国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五、被告人耿占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六、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杨 柏
    人民陪审员 杨 骅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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