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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徐鸿斐、柏义华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9-12-31)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126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义华,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高中文化,原宁远县柏家坪完全小学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XXX,住宁远县柏家坪镇XXX。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6月3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鸿斐,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科文化,原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校长,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清水桥镇XXX居委会,现住宁远县山水城XXX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6月3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欧阳臻,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鸿斐、柏义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邓宏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过海鹰、江为民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鸿斐及其辩护人欧阳臻、柏义华及其辩护人何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宁远县柏家坪完全小学建立了《柏家坪完全小学门卫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学来人来访查验询问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学上下学领导校门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学上下学时段教师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学安全巡逻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学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成立了护校队。以上制度规定门卫即被告人柏义华应对来访人员进行查验、询问、登记,校巡逻队执勤人员于每日20:00-次日8:00每隔半小时对校园进行巡逻一次,排查和处理校园内的安全问题。以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同虚设,宁远县柏家坪完全小学的门卫柏义华对来访人员既无询问也无登记,宁远县柏家坪完全小学校长即被告人徐鸿斐在明知学校巡逻队和护校队执勤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执勤的情况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要求巡逻队和护校队执行人员按照规定巡逻,导致郑艳军于2018年4月3日持刀进入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在学校教室内砍杀学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徐鸿斐、柏义华作为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的校长和保安,玩忽职守,致使郑艳军于2019年4月3持刀进入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砍杀学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其二人的行为已解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二被告人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鸿斐、柏义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均当庭认罪。
    被告人徐鸿斐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主体要件不符合。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校长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起诉书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在其与玩忽职守罪的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3、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罪认罚,无论从社会效果还是法律效果来看,被告人徐鸿斐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被告人柏义华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柏义华在构成玩忽职守罪上主体不适格;2、在客观上要件上,被告人柏义华是一个专职门卫,但是他实际上身兼数职,不合法、不合理、也不现实;3、本案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事发当时,被告人柏义华没有履行其职责。因此,本案定性不准,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
    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建立了《柏家坪完小门卫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查验询问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领导校门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时段教师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成立了护校队,以上制度规定门卫即被告人柏义华应对来访人员进行查验、询问、登记,校巡逻队执勤人员于每日19:00-次日7:00每隔半小时对校园进行巡逻一次,排查和处理校园内的安全问题,护校队员应配合门卫和值日教师加强校门口的治安巡逻,值班教师在上学时段引导学生快速进入校园,并协助门卫搞好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以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同虚设。宁远县柏家坪完全小学的门卫柏义华对来访人员既无查验、询问,也无登记,宁远县柏家坪完全小学校长即被告人徐鸿斐在明知学校巡逻队和护校队执勤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巡逻、执勤,值班教师没有按时值班,外来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学校的情况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要求巡逻队、护校队执行人员按照规定值勤、巡逻,值班教师按时值班,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导致郑艳军于2019年4月3日持刀进入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在学校教室内砍杀学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鸿斐出生于1980年11月9日,被告人柏义华出生于1979年2月14日。
    2、事业单位基本信息表,证实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属在宁远县教育局主管下的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及聘用合同,证实被告人柏义华于2013年7月被调入到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属正式编制的工勤技能人员。
    4、宁远县教育局关于曾慧群等29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徐鸿斐于2017年8月25日被宁远县教育局任命为柏家坪完小校长职务的事实。
    5、门卫安全责任书,证实被告人柏义华在柏家坪完小签了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安全责任书的事实。
    6、柏家坪完小2019年1月、2月、3月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报表,证实柏家坪完小在1、2、3月的报表中称已落实门卫护校队制度,被告人徐鸿斐签字确认。
    7、关于对柏家坪完小安全检查记录,证实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5日,柏家坪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柏家坪完小进行完全检查,并提出柏家坪完小外人学生家长可随意进出、安保人员过少,没有制定说细的值班值岗制度,限期整改的事实。
    8、《柏家坪完小护校队工作方案》,证实柏家坪完小制定护校队工作方案,护校队成员具体工作的内容及时间等规定。
    9、《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查验询问登记制度》,证实该制度要求门卫24小时值勤,对来该人员查验、询问、登记,一律禁止社会闲杂人员闯入校园等规定。
    10、《柏家坪完小门卫工作制度》,证实该制度要求门卫登记当天进出学校的流动人员、协助值周领导、老师共同管理学校完保工作,一律禁止社会闲杂人员闯入校园、24小时值班等规定。
    11、《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证实该制度要求巡逻队每半小时巡逻一次,夜间巡逻时间为当晚7时至凌晨7时等规定。
    12、《柏家坪完小上下学领导校门口值班制度》,证实该制度要求学生上学、放学校门口有学校领导带班、教师值班、门卫在岗等规定。
    13、《柏家坪完小上下学时段教师值班制度》,证实该制度要求值日领导和教师在上学、放学必须到校门口维护秩序、不得随意离岗等规定。
    14、《柏家坪完小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证实该制度中学校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严格门卫制度等规定。
    15、关于印发《宁远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证实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16、永州市教育局、永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证实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等文件规定,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超过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欧阳某涛的证言,证实柏家坪镇完小校长徐鸿斐,徐鸿斐主管学校全盘工作,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我是分管安全的副校长,从2004年至今一直分管学校安全方面的工作。柏家坪镇完小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员有:校长徐鸿斐、我、政工处主任郑某松、门卫柏义华、住宿生管理员郑某民、纪律卫生管理员柏某珍。政工处主任郑某松是主抓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学校平时的安全工作主要由郑某松落实和管理,并向我汇报安全方面的工作,但郑某松有时也直接向校长徐鸿斐直接汇报。我们学校制定了《柏家坪完小门卫工作制度》、《来人来访査验询问制度》、《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时段教师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领导校门口值班制度》等制度,而且我们学校的每个领导以及学校老师都签了责任状,需要严格落实这些制度。根据《柏家坪完小上下学领导校门口值班制度》,学生上学放学时,校门口要有学校领导带班、教师值班、门卫在岗。因此我们学校制定了校领导学期值班表,对每天校领导、教师的值班都进行了安排,这个值班表发给了每一个需值班的校领导和教师。按照值班表制度要求,都安排了领导带队、教师值班、门卫在岗。但由于早上太早了,值班领导和教师一般不在校门口值班,有时会去看一下,早上一般只有门卫柏义华一个人值守校门、中午上学时间段,值班领导和教师也一般不在校门口值班,只有到了上午放学和下午放学的时候,值班领导和教师加上门卫柏义华及护校队老师基本都会一起到校门口值守。另外学校成立的护校队,要求每天都有个护校队来值夜班,护校队一般三个老师,值班时间是从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但是由于管理不严格,护校队常常没有严格按照护校队的职责履职。门卫柏义华曾向我反映,学生下学的时候,经常有值班领导和教师没有到大门来值守,我知道这个情况后都会打电话要求值班领导和教师到校大门来值守,但我没有进行其他整顿措施了。因为校领导、教师工作都比较繁忙,上、下学都要值班的话就忙不过来,虽然制度规定早中晚上下学都要有值班领导和教师及门卫在校门口值守,但是真正执行比较到位的就是下午4点半放学,值班领导和教师基本会在校门口值守。另一方面也是学校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我作为分管安全的领导也没有严格去管理和落实。但门卫是全天候值守的,门卫会一直在那里。我们学校没有配备专职保安员,学校只有一个门卫负责守学校的大门,门卫叫柏义华,职责是在学校大门口值勤、登记出入学校人员、处理校门口突发事件等等。门卫是从早上6点到学校大门口值班室值班,中午在学校吃饭,下午4点半放学后,门卫可以回去吃晚饭,晚上6点前在门卫室值班到晚上9点半下班回家。柏家坪完小门卫工作制度,它要求门卫每天早上6点开学校大门锁,严格把关禁止社会闲杂人员入校园等。我们学校配备了视频监控系统的,有十个监控探头,但是在去年十月份因电压问题已经全部损坏了,无法使用和查看这个情况我们已经上报县教育局了。县教育局曾派人到我们学校检查安全工作,柏家坪镇派出所检查后提出过不少意见,比如安保人员过少、监控设备损坏、旁边幼儿园学生家长随意进出学校等等,但由于学校资金有限等原因,没有及时整改。对柏家坪发生学生死伤事件,我认为是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学校管理层存在松懈,存在疏忽大意;二是学校对安全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学校门卫安全制度未落实到位,导致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三是学校领导和教师对学校安全方面的制度没有真真正正执行到位。
    2、证人郑某松的证言,证实学校的校长徐鸿斐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校长是欧阳某涛,他的职责是全面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我是政工处主任,听从欧阳某涛副校长的安排主抓安全生产。我校在开学之初就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制度,安全预案,安全值日分工。开学初我校与各班主任、任课教师、综合楼守护人员、食堂工作人员、门卫、仪管员、宿舍管理员、分管安全的领导、各职能部门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让大家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我校制定了柏家坪完小门卫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领导校门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查验询问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时段教师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学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每天的值班情况:有个领导小组,组长是徐鸿斐,副组长欧阳某涛、郑某松,成员有周某明等。工作范围是校门口、老教学楼、新教学楼、教师宿舍楼、学生宿舍楼、新综合楼等地,值班时间从早七时前开始巡逻,上下学时间要求佩带红袖章在校门口值班,值班人员主要负责查看校内情况及人员来往情况。学校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有门卫管理、登记、盘查,学校于2017年上半年安装了监控设备,但由于电压过大后烧坏了,由行政值班人员查看监控情况。学校的门卫一直只有一个,叫柏义华,我校就安排他担任门卫工作,他主要负责大门出入的安全保卫,人员来往的登记、盘查询间等工作。门卫制度要求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但是我们学校没有落实到位,柏义华每天晚上10点钟以后把大门锁了就回家睡觉去了,第二天早上6点钟才来学校开大门,因柏义华家离学校不远,他跟我提出晚上回家睡觉,我认为没有什么影响,也向校长徐鸿斐、欧阳某涛请示了,他们都同意了,所以我就允许他这样做了。根据学校制度,学校一律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但是这些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上下学时段,柏义华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职,特别是上下学时段,因为人流量比较大,就没有对所有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有些接送学生的家长和社会闲杂人员就进入了学校内。柏义华和我反映过这个问题,我也向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汇报过这个事,但是这个问题学校一直都没有拿出解决方案,我也就没有再过问这个事情了。我发现护校队存在不到校门口值班的情况后,我有时候口头向欧阳某涛和徐鸿斐提过有些护校队员早上起不来,没有去校门口值班,欧阳某涛和徐鸿斐也都说早上太早了,不好强行要求护校队的在校门口值班。
    3、证人唐某胜的证言,证实柏家坪完小校长徐鸿斐主抓教育教学工作,主持学校全盘工作;副校长欧阳某涛分管综治维稳、安全生产、财务、后勤等;副校长谢某华分管教育教学工作;教务主任柏某平主抓教育教学工作;总务主任唐某胜管负责财务、后勤工作;政工主任郑某松负责安全保卫、德育等工作;办公室主任陈燕滨负责办公室、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柏家评完小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副校长欧阳某涛,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是政工主任郑某松。他们的职责是负责校园的安全生产、综治维稳、信访维稳。开学前负责制定好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制度、方案。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都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设置专职门卫1人,成立了21人的护校队,主要负责护送学生放学安全出校门,课间的校园安全巡视。门卫负责校门来人来访的登记,不允许闲杂人等入校。柏家坪完小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学校设了专职门卫1人,成立护校队护送学生上下教育局为学校配备了安保器械(钢叉、强光手电、橡胶警棍、警戒带、防刺服、安全帽、防毒口單等),学校校园内安装了监控,但是现在不能正常使用,到现在都没有修复。监控损毁后,由我进行检查,我将监控损毁的情况当面向校长徐鸿斐进行了汇报,校长徐鸿斐在署假期间向教育局进行了汇报。学校一直以来早上都是门卫值班的,门卫一般是早上6:20左右就到学校值班,到晚上学生就寝后约22:00左右,门卫就回家休息,期间一直都是在学校门卫室中。学校门卫室有床,但柏义华从来没有在学校门卫室住宿过,学校领导欧阳某涛、郑某松都知道。护校队的值班人员从早上8:00开始值班在校园内巡视,中午、下午放学时护送学生放学。我们护校队一般在下午放学后值完班就在门卫室填好登记表实行自然交接班,其余时间由门卫负责,学校校长、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知道我们是这样进行交接班的,但他们没有督促落实整改。
    4、证人柏某平的证言,证实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有《柏家坪完小上下学领导校门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段教师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管理制度》,《柏家坪完小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柏家坪完小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相家坪完小来人来访查验询问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学校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成立护校队,学校只有一名门卫,职责是上下放学开关学校大门、教学楼的卷闸门(晚上就寝后关,早上六点半之前开),日常学校的安全工作,协助值班领导护校队等相关工作。学校门卫实际上没有在校留宿,他家离学校不足2里,他早上6点半之前到校,夜晚九点半下晚自习,他就关大门回家了,学生家长可随意进出学校,校长知道这个事情。
    5、证人周某明的证言,证实柏家坪完小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是这样的,除了有行政人员和护校队值班外,还有专职的门卫柏义华,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生进出校门,车辆出入,来人来访的登记、盘查。还有专职的住宿生管理员郑某民,他也是彩色印刷厂安置职工,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住宿生就寝纪律、学生生活用水、食堂就餐、纪律等。学校制定了“护校岗”实施方案,按每组3-4人分为一组,按周一至同日轮流安排,主要职责是在校门口接送学生上下学,配合门卫对出入学校的家长及社会人员进行盘查和登记。自早上晨读课到晚上学生就寝这段时间,校内巡逻是由学校行政领导值日,他们有轮流值日排班的。行政值日是按学校校务领导每人一周,一一循环安排的,值日时间是每天晨读课开始到晚上住宿生就寝铃响后,其职责是1、检查教师到岗到位情况及学生出勤、卫生、纪律情况。2、大课间活动,如升旗、做广播体操教师到岗到位及维护本班纪律情况。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学校的门卫工作制度、上下学校门口值班制度及护校队工作方案我都清楚,这些制度执行了多年,只是本期对执勤人员作了点小的变动。我们都是按原来的老规矩来执行的,也就是说制度只是一纸空文,我们执勤还是从早上8点开始,中午、下午上下学时段到校门口接送了学生,下年放学学生离校后我们就没再在校门口及校内执勤了,至于第二天学生到校至晨读前这段时间,我们都没有在校门口及校内执勤,其他内执勤队也是这样做的。护校队工作方案上写明“各组组长须对当天该组值勤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次日早晨8:00做好交接工作”,这个规定是有的,我是知情的,但我们执行时没有按这个来执行了,我没有向学校领导提出过建议,学校领导肯定是对这个情况知情的,但大家都没有提出过异议。
    6、证人郑某耀的证言,证实我校(指柏家坪完小)制定了护校队的值班表,分成了7个组,每个组都有一个组长,组长都是行政人员。护校队的工作职责就是在学校大门口维护学生放学的安全秩序。护校队的值班时间是11:30-12:0012:00-13:50、15:30-16:30这三个时间段,护校队早上学生来校的时候有没有值班安排这点我不太清楚,我在护校队值班两次,早上都没有去过,一般早上的秩序都是由门卫负责。学校开会时也没有明确规定说是由谁负责的,平时早上学生来校时除了门卫,我也没有看到其他的人在学校大门口值班。
    7、证人谢某华的证言,证实柏家坪完小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副校长欧阳某涛,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是政工主任郑某松。他们的职贵是负责制定安全保卫、综治维稳等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负责实施。安排专职门卫1人,成立了21人的护校队在上、下学时负责学生的安全。学校关于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有门卫制度、信访登记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护校队管理制度、行政值班制度等。学校设了专职门卫1人,成立护校队护送学生上下学。学校早上上学时,中午上下学、下午放学有学校护校队值班的3人与门卫,共4人在校门一边站2人护送学生上、下学。学校安保人员少,对学生家长送学生进校门没有制止。
    8、证人欧阳某清的证言,证实我们(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的巡逻队)没有严格按照制度和值班时间执行,早晨只有门卫值班,门卫一般6点左右到位,中午放学,我们值班的3名巡逻队员都到校门口值班签名,下年放学后值班到通学生安全离校。学校早晨没有巡逻值班,学校校长徐鸿斐、主管安全副校长欧阳某涛、政工主任运松他们知情,我们学校的安全巡逻和护校队惯例是中午和下午放学巡逻值班,他们没有提出早晨巡逻值班的要求,因为学校有十来个住校教师,他们可能觉得应该不会出现什么事情。我们护校队没有严格按照制度和值班时间执行、我们护校队和安全巡逻队的人员安排、值班时间,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分成了两个方案护校队的人员早晨没有值班,学校校长徐鸿斐、主管安全副校长欧阳某涛、政工主任运松,他们都是知情的,因为值班人员是他们安排的、他们没有提出早晨护校队值班的要求,只是要求按惯例中午和下午放学值班。
    9、证人唐知顺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日我承包了柏家完小的小商店,为了老师、学生的进出方便,我儿子唐某胜给了我学校的钥匙,我儿子在柏家坪完小工作。柏义华晓得我有学校大门的钥匙,对我早上开学校门的事从来没有讲过什么,也没有交代什么。因为我是住在学校商店里的,学校大门早上一般都是我帮开的。学校没有明确告知我是护校队的成员,但是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明确让我守夜。学校要求我双休日守校只是由我儿子唐某胜口头转告的,但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学校下文安排我守夜。
    10、证人刘某彪的证言,证实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这个是我们学校的制度,学校将制度文件给我们发了一份,我对自己的值期日期清楚,我是星期一值班的。我们这个值班组的组长是副校长谢某华,另外还有个老师陈燕滨,我们三人一班。我们没有按制度的要求夜间实行每半小时巡一次。我是上个月的月初才搬来学校住的,以前是住在刘均申村的。我们晚间巡逻是在学生就寝每晚巡逻一次或二次,没有什么情况后,就回去处理自己的事情。我们没有按要求实行每半小时巡逻一次直到第二天早上7点。学校护校队方案我清楚,谢某华副校长是我们这一组的组长,加上陈燕滨老师,我们三人一组,值班时我们一般是在中午放学、下午放学的时候,提前2分钟左右到学校大门,护送学生放学离校,早上上学时,我们没有到学校大门值班,只是偶尔在自己吃早饭时到学校大门去看下。中午由于来校学生不集中,我们没有到学校大门值班。下午放学待学生离校后,由值班组长到学校门卫室登记值班情况。以上这个情况学校领导我不清楚是否知道的,提没提出整改要求我也不清楚,因为我不是值班组长,但这个情况一直都是这样,至少今年来一直是这个情况。
    11、证人欧某文的证言,证实学校政工处将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文件给我们每人发了一份,我对自己值班的日期清楚,我是星期五值班的。我们这个值班组的组长是政工处主任郑某松,另外有一个老师柏兴武,我们三人一班。我们晚间巡逻是在学就寝后每晚逻一次或二次,因为我在学校没有宿舍,没有什么情况后,大概晚上9点多钟,我就回去睡觉了。剩余时间段由组内两名在校人员巡逻。我们没有按要求实行夜间半小时巡逻一次直到第二天早上7点,这个情况校长跟分管的领导欧阳某涛副校长、政工室郑某松主任是知道的,因学校安全工作负责人郑某松跟我们是一组的。
    12、证人黄某山的证言,证实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文件,是我们学校制定的文件。学校将制度发了一份给我们,我对巡逻制度的内容清楚,我是与副校长欧阳某涛、老师欧阳某清一个小组,每周四值班。我晚上是住在黄泥坝自己家里的,离学校约1公里,我晚上没有到学校值班巡逻,我跟欧阳某涛副校长讲过,我没有住在学校,晚上巡逻就不值班了,白天值班就行了。这个情况我也跟郑某松主任讲过,后来他们也没有要求我晚上到校值班巡逻。我们学校的护校队早两年就成立了,现在这个工作方案与以前的方案是一样的,我与欧阳某涛副校长、欧阳某清老师三个人一组,负责每星期的星期四值班。只负责护送学生中午放学、下午放学。学生早上上学、中午上学安全由学校保安负责。因为上学时,学生都是陆陆续续来的,我们就没有到学校大门值班。在下午放学后,我们都要到门卫室对当天情况进行登记并签名,没有什么情况我们就下班。欧阳某涛副校长是我们这组的组长,他对这个情况是清楚的,对早上上学、中午上学要求值班的事,欧阳某涛没有对我们进行要求,学校其他领导也没有跟我们要求这个事,这种情况今年来一直都是这样的。
    13、证人柏某歆的证言,证实昨天(2019年4月3日)早上6点40分左右,我和往常一样就出门去宁远县柏家坪完全小学上学了,7点0几分的时候,我到了学校门口,当时学校大门是开的,小门是关着的,我没有看见有保安或者老师看门,接着我就走进了学校,走到离大门10米远处我往回看我弟弟跟着没有,当时离我后面2米远处有一名男子,他撑着伞,我并没有看见我弟弟,然后我就去我们五年级四班的教室了,到了教室我就拿出书来朗读,大概几分钟,我看见我在学校大门附近看到的那名男子右手持刀进来我们教室,进入教室以后他也没说话,就快步走上讲台将正在讲台上读书的欧阳奥按倒在地,因为讲台挡住了我的视线,我就没有看到他是怎么控制欧阳奥的,突然那名男子将他右手的刀举了起来朝下砍了一刀,欧阳奥大叫一声,我就赶紧往教室门口跑,并下楼躲到食堂了。
    14、证人郑某军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3日早上6点多钟,我从床上醒来就想去柏家坪完全小学砍小学生,我穿好衣服后直接到我家一楼厨房里面拿了一把菜刀,把菜刀装进红色塑料袋里面,我出门后,走到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对面时,就越过马路直接走入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的校门内,当时柏家坪镇完全小学校门的中间大门和左手边的校门都是打开的,我提着装有红色塑料袋的刀子直接从中间的大门进入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内,人进入校门后,看见校门内有一个保安坐在椅子上,这个保安当时坐在椅子没有起身来问我,也没有对我进行检查,我不知道这个保安当时有没有发现我。我进入学校后找到一个人多的教室,砍了三四个学生,我砍完后不想砍了,随后我站在教室走廊上,有个老师叫我下来,我就走下一楼,把菜刀扔在一边的垃圾桶里,学校老师就把我按住了。
    三、鉴定意见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湘芙蓉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郑艳军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徐鸿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任柏家坪完小校长,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学校全盘工作,也是全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校长欧阳某涛分管全校安全生产工作,政工处主任郑某松主抓学校安全保卫具体工作,负责对相关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按照《柏家坪完小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规定,我作为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处室领导是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管理者,也就是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欧阳某涛和郑某松,学校保卫执勤人员柏义华是具体责任人,学校安全生产方面明确分工,层层落实,签订责任状,压实责任。我要求分管副校长欧阳某涛和政工处主任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制度,包括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开展安全演练、安全教育、巡逻等。学校制定了很多制度,我比较清楚的制度有《柏家坪完小护校队工作方案》、《柏家坪完小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门卫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小定期检查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查验询问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领导门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时段教师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是关于学校领导值班的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排班,值班领导包括副校长和中层领导,值班领导在值班当周负责督察教师教学及到岗情况、巡查校园安全卫生情况、检查学生活动情况、处理过各种突发事件,但是实际上我们学校实行的值周制度,每个领导值一周的班,在值班当周内24小时值班。我作为校长没有排班值周,我负责对值周领导的值班情况进行督察。值周的领导基本上都在岗在位,但是因为有些领导在学校没有宿舍,所以有的值周领导晚上就没有在学校里住,实际上没有做到24小时值班,白天值班,晚上下晚自习学生就寝后没有值班了。一般情况下我发现值周领导不在岗,都会打电话给他,要求过来值班,但是因为有些值周领导在学校没有宿舍,所以无法进行24小时值班,晚上下晚自习学生就寝后没有值班了。按照学校护校队工作方案,护校队在值班期间要配合门卫和值日教师加强校门口及校园内的治安巡逻防范等。每组护校队值班时间是早上八点至次日早上八点,负责当天学校的安全值班,包括不定时在校内巡逻,上下学时段在学校大门口值班,维护安全秩序等工作。但是护校队在每天早中晚上下学时段在校大门口值班,配合门卫维持秩序,这个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难,这些护校队员根本就不按规定去值班,特别是早晨上学时段,护校队员大部分没有去校门口值班。这个学期开学后不久我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我在开会时也跟护校队队员说了,跟郑某松提了这个事情,要求他们必须准时到岗到位,但那些护校对员都说早晨太早了,起不来,还说教育厅有文件,规定走读生早晨七点半才能入校,所以我不能强行要求护校队员早晨去校门口值班,护校队制度就没有办法完全执行到位,但是护校队员在中午和下午的上下学时段还是去校门口值了班的。我发现这个问题后,安排政工处郑某松进行整改,但是他也没有办法整改到位,那些护校队员就是不去校门口值班,我也拿不出什么好的办法来处理,又不能对他们采取什么措施,所以只好任由他们去了。学校的老师都不愿意去,所以我也没有再安排其他人员去校门口值班了。我知道,如果上下学时段,护校队不去校门口值班,仅靠门卫一个人值班,肯定是忙不过来的,会有一些家长和社会闲杂人员趁乱进入学校,但是没有办法,这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了。《柏家坪完小门卫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查验询问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登记制度》按照这些制度,门卫应该24小时在岗值班,在学校留宿,负责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盘查,严格把关,一律禁止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柏家坪完小只有一个门卫柏义华,他是退伍分配的,在平时上班时,他都能在门卫室值班,但是他因为家庭原因,晚上10点钟以后就回家去睡觉的,早上六点钟到校开大门值班。柏义华晚上回家睡觉的事情,他没有向我请示,分管领导和政工处也没有向我汇报,但是这是以前就有的惯例,我发现这个情况后,也跟他说过,要求他睡在学校里,但是他还是一直没有按要求睡在学校。我考虑到他父亲去世,母亲身体不好,有特殊情况,所以就没有强行要求他睡在学校了。他回家睡觉,晚上10点钟后到早上6点这段时间,门卫室没有人值班,肯定是有安全隐患的,我没有严格执行规定,没有强制要求柏义华在学校住宿值班,我是负有责任的。完小在上下学时段存在有学生家长和闲杂人员通过大门随意进入学校的情况,我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后来我安排了政工处进行整改,要求门卫加大盘查,一律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校门。因为在农村的学校,这是个很普遍的行为,有的家长还会进行威胁,门卫也阻止不了,所以我一直没有拿出有效措施来解决,我后来也没有过问这个事情了。家长和闲杂人员进入学校的问题我没有去督查过,我只是安排了政工处去想办法整改,政工处一直没有回复我。柏家坪完小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是门卫力量不够,只有一个人;二是有些制度落实不到位,早晨上学时段无领导和老师在校门口值班维护安全秩序;三是门卫对进出人员的登记盘查制度执行不到位。我作为柏家坪完小校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没有按照规定严格进行整改,特别是对护校队早晨值班脱岗的情况没进行约束,放任了他们的行为,这是严重不负责人的表现,对学生家长和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的情况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导致学校存在此类安全隐患,对此我是负有责任的。
    2、被告人柏义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柏家坪完小教职工有七八十余人,学生有一千多人,共分六个年级,共有五栋楼。校长徐鸿斐,主持全盘工作,副校长周某明,分管学校党建,计划生育等工作,副校长谢某华,分管教师职称评定等工作,副校长欧阳某涛,分管些小安全保卫工作,政工室主任是郑某松,具体负责些安全保卫工作,办公室主任陈燕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教导处主任柏某平,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组织委员孙佳超,具体负责学校的党建工作。总务主任唐某胜,负责学校后勤工作。柏家坪完小关于安全保卫工作是下发了一些规章制度,比如门卫工作制度、安全巡逻制度、来人来访登记制度以及一些值班制度等等,相关具体制度以学校提供的为准。有些是关于门卫值班方面的,我都会贴在墙上或者放在门卫值班登记本里。我的工作职责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生安全进出学校,对进出校门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另外根据学校领导安排,协助值班领导、值班老师共同管理好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协助好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总体来讲,学校杜宇安全保障主要是设立了门卫保安,成立了护校队以及学校领导、老师值班、巡逻制度。除此之外,学校没有其他安保措施。考虑到平时安保工作只有我一个人负责,学校是安排了护校队在上下午期间协助我管理学校大门处的工作,但基本上每天的早上上学,护校队队员很少过来,只是在中午和下午放学时才会过来协助我。按照规定,是不允许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员进出学校的。但学校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我们学校毕竟属于乡镇学校,学生家长素质也不是很高,如果强制不允许他们进学校的话,他们就会吵闹,甚至会动手打人,我一个人在门卫处值班也无能为力,特别是一些社会人员硬来,我也没办法。我反映过蛮多次,我向副校长、总务主任、政工室主任都反映过这个事,但他们也都是讲让他们进学校算了,也没有讲要采取什么其他措施来制止这种情况,我也没办法。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义华作为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的门卫,不按学校规章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查验、询问、登记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被告人徐鸿斐作为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的校长,明知学校存在值班领导和教师不按规定值班、校巡逻队员和护校队员不按规定巡逻、外来人员可随意进出学校等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不认真履行职责。因被告人柏义华、徐鸿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郑艳军持刀进入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砍杀学生,导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柏义华、徐鸿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柏义华、徐鸿斐归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柏义华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柏义华在构成玩忽职守罪上主体不适格;2、在客观要件上,被告人柏义华是一个专职门卫,但是他实际上身兼数职,不合法、不合理、也不现实;3、本案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事发当时,被告人柏义华没有履行其职责。因此,本案定性不准,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属于宁远县教育局主管下的事业单位,被告人柏义华作为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的正式编制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柏义华作为专职门卫,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学校,导致学生被砍杀。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徐鸿斐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主体要件不符合。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校长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起诉书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在其与玩忽职守罪的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鸿斐系被宁远县教育局任命为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的校长,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徐鸿斐作为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的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明知学校安排值班的老师和领导不按要求早上去校门口值班,外来人员能随意进出学校,而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采取措施,玩忽职守。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徐鸿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罪认罚,无论从社会效果还是法律效果来看,被告人徐鸿斐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被告人柏义华不认真履行门卫职责,是导致郑艳军进入学校砍杀学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鸿斐作为校长,发现学校的相关制度未得到执行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但导致本案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多方面,与学校保安力量不足,当地学生家长强行要求进出校园接送学生等情况均有关,因此,被告人徐鸿斐应对此次事件负领导责任,但是情节轻微。对被告人柏义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鸿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柏义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鸿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邓 宏 清
    人民陪审员 过 海 鹰
    人民陪审员 江 为 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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