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9)沪0110刑初65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9-7-29)



    (2019)沪0110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吴英杰,上海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二部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号牌为沪EE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杨浦区国庠路、翔殷路时,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设卡检查,协助警察执法的辅警对宋拦截时,宋继续行驶至国和路、翔殷路路口被驾驶警车追赶的警察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宋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15mg/100mL,属于醉酒。
      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缓刑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吴英杰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