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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沪0110刑初614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9-7-26)



    (2019)沪0110刑初6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
      辩护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宪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初级中学附近本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号二楼负责经营上海东方网点天某某网吧。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网吧内放置印有“畅游天下”和“大白鲨”字样的设备各1台供人赌博。同年1月21日20时许,民警至上址查获上述设备2台及人民币60元。经认定,上述设备2台均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赌博机。
      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赌博机及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赌博机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地图截图、《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孟宪中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至2019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查获的赌博机2台及人民币6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姜立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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