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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沪0120刑初81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9-7-30)



    (2019)沪0120刑初8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满族,初中文化,系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驻本市奉贤区金海社区金水苑小区3号302室门店店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星街XXX号9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驻本市奉贤区金海社区金水苑店店长期间,以免费发放小礼品吸引投资人,以吸收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280元至25600元分别成为公司银卡至翡翠卡五级会员,并许以积分返利高额回报,由会员每天到店内领取现金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投资人王玉福、姜德珍、彭杏连、金士芳、陆飞华、齐振荣、陆纪萍、韩梅华、杨月恩、夏吉英等资金合计人民币138万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04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齐天明的供述,投资人王玉福、姜德珍、彭杏连、金士芳、陆飞华、齐振荣、陆纪萍、韩梅华、杨月恩、夏吉英、刘广英、彭杏芳、洪林云、肖明焕、高兴芳、沈莲芳、陈长妹、王琴仙、陈士兰、王品官、屠金芳的证言,辨认笔录,老来乐商城会员章程,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工商资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金水苑店店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本案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各存款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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