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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沪0120刑初81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9-7-30)



    (2019)沪0120刑初8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羊俊雄,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2,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陆某,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47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张2、陆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张2、陆某及辩护人羊俊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张2、陆某利用担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山营业部内勤经理、部门经理、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借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进行虚假增员,虚增保单挂靠至虚增业务员名下的方式,侵占被害单位的训练津贴、聘才费、人才引进奖等奖励费。其中被告人朱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15万余元、被告人陆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张2涉案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朱某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100万元,获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陆某、张2分别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25万元、13万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张2、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人事档案,证人钱某某、李某某、张某1、陈某某、何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增员方案》,《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制度》,《合众人寿业务员品质管理办法》,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张2、陆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朱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2、陆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2、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张2、陆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陆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某、张2、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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