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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沪0110刑初42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9-5-30)



    (2019)沪0110刑初4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廖佩娟、邓斯玲,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3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新华医院6号楼1005室,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放于室内包里的人民币(下同)300元以及被害人热某某放于室内床上的护肤品1袋,后又至该楼1108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室内包里的200元以及被害人陈某放于室内包里的900元后逃逸。
      同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至新华医院,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同时在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现金4400元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廖佩娟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的涉案钱款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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