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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沪7101刑初222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18-12-7)



    (2018)沪7101刑初22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诉讼代理人刘渊东,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指定辩护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8)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以被告人汤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人赵金莹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陆 琳
    审 判 员 龚 静
    人民陪审员 倪曙敏
    书 记 员 银汝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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