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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沪0113刑初172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11-28)



    (2018)沪0113刑初17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有偿提供冰毒吸食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姚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钱款。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洲际酒店0923号房间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向彭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12,000元。
      2017年8月31日至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富平路XXX号中环国际酒店1019号房间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先后两次向彭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27,500元。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富平路XXX号中环国际酒店1019号房间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向慕某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案件处理报告;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截屏、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境内旅客查询详细信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尿检单、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有异议,其收取钱款是因为提供性服务,并非提供冰毒,只有在为姚某以及主动交代但未被起诉书认定的中环国际酒店那次性服务曾提供过少量毒品,其余指控的提供性服务时与客人吸食的毒品都是由客人自带的,其到案后的首份供述笔录因与事实不一致,所以拒绝签字,本案证人是通过其手机才被警方找到的,出于报复的目的而对其污蔑。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有证据证实的贩毒事实只有一次,且证据中的交易记录是提供性服务的收费,刘某某的首份供述未经其本人签名不应采纳,证人证言未证实贩毒的数量及金额,且应扣除其本人吸食的部分,对刘某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有偿提供冰毒吸食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姚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钱款。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洲际酒店0923号房间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向彭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12,000元。
      2017年8月31日至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富平路XXX号中环国际酒店1019号房间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先后两次向彭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人民币27,500元。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富平路XXX号中环国际酒店1019号房间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向慕某某出售少量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刘某某有过三次性交易,分别是8月23日在国家会展中心的洲际酒店、8月31日和9月1日在富平路的中环国际酒店,分别付给刘某某12,000元、7,500元(微信支付)、2万元(支付宝支付),刘某某称吸毒可以提高性生活质量所以其每次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与刘某某一同吸食毒品,付的钱中包括了嫖娼的钱和毒品的钱,吸毒工具是刘某某提供的,在中环国际酒店的房间是韩涛开的,因为刘某某说其二人都有吸毒前科,不能用身份证开房,刘某某让其以韩涛的名义去前台拿房卡。经辨认,其指认出刘某某。
      2、证人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7年9月10日与“欣欣”在富平路中环国际酒店开房时吸食过对方提供的毒品,付给对方的9,000元包含了毒品的钱,酒店客房是“欣欣”开的,由她到楼下带其上楼,她还向其推销过毒品以及介绍女孩卖淫。经辨认,其指认“欣欣”即刘某某。
      3、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认识一个叫“欣欣”的卖淫女,2017年4、5月间该女子为其提供性服务和毒品,并按打包价格收了其4、5千元。经辨认,其指认刘某某即“欣欣”。
      4、证人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一个叫“欣欣”的女子,该人加了其的微信,聊天时问其要不要女孩,要不要毒品。经辨认,其指认刘某某即“欣欣”。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0月29日民警从刘某某处扣押到Iphone手机一部。
      6、经证人姚某、唐某某、彭某、慕某某确认的刘某某使用的手机截屏,证实2017年8月23日彭某微信支付刘某某12,000元,8月29日彭某微信支付刘某某7,500元,9月12日彭某支付宝转账给刘某某1万元、1万元,9月11日刘某某微信收取慕某某支付的9,000元。
      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欣欣”给其介绍过卖淫生意,其用微信转账给“欣欣”1,200元。
      8、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境内旅客查询详细信息,证实韩涛以其名义于2017年8月31日至9月2日、9月8日至9月11日在中环国际酒店1019房间,8月22日至23日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洲际酒店0923房间办理过入住手续。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案件处理报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尿检单,证实姚某、唐某某、彭某、慕某某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10、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只有一次向嫖客提供毒品的情况,其余指控内容不实,本院认为,证人彭某、慕某某、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刘某某以有偿提供毒品吸食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上述证人收取钱款,所收取的钱款既包括提供毒品的费用也包括提供性服务的费用,且在证人彭某、慕某某的证言中均反映在与刘某某进行性交易时,由刘某某事先以他人名义预订房间,而后由刘某某将上述人员带至客房,该情节与刘某某所作相关供述吻合,亦与公安机关调取的旅客查询信息记载的酒店登记人员及入住时间吻合,在证明刘某某具体作案方法方面具有一致性,同时,证人章某的证言也证实刘某某既向其介绍过卖淫女也向其推销过毒品,该证据也能与证人彭某、慕某某、姚某所作相关证言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结合证人姚某、彭某、慕某某付款给刘某某以及上述人员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足以证明刘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犯罪事实,本院对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折抵刑期1个月,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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