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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沪0120刑初1164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8-10-22)



    (2018)沪0120刑初11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软件微信建立名为“二毛斗牛朋友娱乐群”的网上赌博群,在群内发送“斗牛房卡”的网址链接,以“斗牛”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达1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罗某、寿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手机微信斗牛榜分数截图及汇总表、转账记录及账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代收罚没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账本一本、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高 敏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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