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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沪0120刑初121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8-10-24)



    (2018)沪0120刑初1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
      辩护人刘军,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923号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汪某某虚构其系地板厂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上门为被害人家中地板作免费检测,并谎称如被害人购买地板油其会每月上门保养地板,以高价将其低价购进的地板油销售给被害人后隐匿,骗得被害人归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92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2017年6月26日在本市嘉定区澄浏中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归某某1968元;2017年7月7日在本市嘉定区浩翔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陈某某1968元;2017年7月13日在本市嘉定区宝翔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刘某某984元。
      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汪某某还分别伙同赵晓洋、胡维应(均已判决),由汪某某提供被害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赵晓洋、胡维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实施诈骗,分别于2017年9月9日在本市奉贤区金汇镇万顺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马某1968元;2017年11月24日在本市闵行区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骗得李某某29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归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马某、李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胡维应、赵晓洋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支付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汪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人民币四千九百二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归某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八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八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九百八十四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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