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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沪0120刑初122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8-10-24)



    (2018)沪0120刑初12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甲。
      被告人陈某乙。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甲在本区奉城镇塘外社区燎钦公路XXX号上海建大制球有限公司内,因生产琐事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扭打,被告人陈甲手持铁棍欲殴打徐某某,被领班朱某某劝开。被告人陈某乙见状,手持铁棍上前将被害人徐某某踢倒,铁棍被朱某某夺下。徐某某起身后与被告人陈甲、陈某乙扭打在一起,被陈甲、陈某乙打下操作台后,被告人陈甲掐徐某某脖子、陈某乙继续对徐某某拳打脚踢,致徐某某右肩胛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陈甲、陈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制,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甲、陈某乙有自首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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