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2刑终120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0)
(2018)沪02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王某某控告王建良等四被告人诬告陷害、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沪0113刑初1584号刑事裁定,对王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审应受理其自诉,追究被告人王建良等诬告陷害、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必须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目前上诉人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王建良等实施了诬告陷害、非法侵入的行为,且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黄文蔚
审 判 员 陈 琪
书 记 员 张 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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