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7101刑初374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18-9-29)
(2018)沪7101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4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合川路站,进站闸机口附近拒不配合民警鲍某某依法盘查身份证,多次采用言语和肢体挑衅,后又用手勒住民警脖子将其摔倒并致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鲍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视频截图、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民警鲍某某的身份证明和“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战资
书 记 员 李艳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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