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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沪02刑更60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6-2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沪02刑更606号
      罪犯薛某某,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了(2017)沪0120刑初9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五角场监狱于2018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无违纪扣分,为此,获得执行机关4次自律个人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八天。
      (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始至2018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忻贤麟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孙 虹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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