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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沪0118刑初59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8-5-3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5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015年6月,被告人时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擅自执业,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2017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时某再次在上海市青浦区某无证诊所内,为范某实施医疗行为时被查获。
      另查明,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范某、朱某、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时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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