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8)沪0118刑初59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8-5-3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5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部分
      1、2014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及朱某、黄某、张某、陈某、袁某(均已判刑)等人与林某、邱某、邱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515号二楼“缇摩酒吧”内因琐事发生纠纷,持酒瓶、木棍等互殴。经鉴定,邱某左颌面部皮肤裂创,构成轻伤;黄某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张某右前额部发际内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林某左颧面部皮肤裂创、鼻出血和血尿,构成轻微伤;邱某枕顶部头皮裂创和左腕骨背侧小片状撕脱性骨折,构成轻微伤。
      2、2016年9月6日凌晨2时许,罗军(另案处理)酒后在上海市青浦区庙前街39号“21号音乐公园贩式KTV”厕所内与被害人海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伙同被告人曾某某及黄某、周某、杨某、吴某(均已判刑)等人持花盆、凳椅、话筒等对被害人海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刘某、牛某、刘某等人欲上前劝架、阻止行凶者逃逸时,也先后遭到罗某等人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海某遭外力作用,致头部、肩部外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开设赌场部分
      自2017年12月起,傅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鲁星路285号上海恒际石材有限公司西侧闲置厂房内多次开设“百家乐”赌场,雇佣袁某、黄某显波(均另案处理)为赌场经理,雇佣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巡场。2018年1月12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海某、刘某、刘某、牛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朱某、黄某、张某、陈某、袁某、林某、邱某、邱某、付某、罗某、周某、杨某、吴某、陈某、吴某、李某、沈某、陈某、游某、邓某、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某某又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数罪并罚、认定其系开设赌场犯罪的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