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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沪0118刑初60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8-5-3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6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何某在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就职期间,通过淘宝网伪造了顺丰公司、思爱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爱普公司)、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印章用于伪造顺丰公司与思爱普公司、华勤公司的收派服务合同。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孙某、周某、贾某的证言笔录,淘宝网络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印章样本、顺丰服务(产品)优惠协议、收派服务合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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