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刑初60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8-5-3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6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未检未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三次将卖淫女李某介绍给吴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268弄9号501室发生性关系,每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二、2017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将卖淫女吴某介绍给朱某在上海市青浦区界泾港小区84号401室陈某暂住地发生性关系,收取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三、2017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将卖淫女赖某介绍给董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248弄24号301室发生性关系,收取介绍费人民币50元;
四、2017年11月某日,被告人陈某将卖淫女吴某介绍给顾某在上海市青浦区界泾港小区84号401室陈某暂住地发生性关系,收取介绍费人民币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吴某、顾某、吴某、朱某、董某、赖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截屏,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并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属如实供述其罪行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