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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鲁0191刑初72号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9-3)



    (2017)鲁0191刑初72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新燕,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郑州市。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金枝,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金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相约见面并吃饭,后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果篮酒店内休息时,赵某某趁吴某某洗澡之机,盗窃吴某某放在西服口袋内的现金1500元和格拉苏蒂牌手表一块,后将该手表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甘某某。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60000元。
    2016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通过“陌陌”相约见面,后二人来到济南高新区奥龙官邸65号楼1单元2802室李某的家中,赵某某趁李某不备,盗窃李某放在枕头下面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后将该手表以50000元价格卖给甘某某。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75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价值共计1365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甘某某处追回销赃款118000元,追缴赵某某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一张,其中建设银行卡余额28478.51元。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5万元,取得李某的谅解;也已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甘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吴某某陈述、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被告人积极主动提出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销赃款118000元和被告人的建设银行卡余额18500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某某61500元、李某75000元,银行卡2张(招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4833710142574;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36682340008488263)发还被告人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钊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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