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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鲁0113刑初218号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9-19)



    (2017)鲁0113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车运营,住长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核载29人的大型普通客车(济南至孝里公路客运),沿长清区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庄路口,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客车实际载客49人,超过额定乘员68.9%。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孟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现场录像,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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