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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鲁0113刑初219号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9-19)



    (2017)鲁0113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邓州市。2015年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段某甲单独或者伙同邓某某(已判决)、段某乙、段某丙(二人均在逃),从上线钟某某处取得居民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网银、短信通等业务,办卡成功后由段某甲将银行卡销售给钟某某获利。
    其中,被告人段某甲冒用池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清支行大学城分理处办理银行卡1张。邓某某、段某乙、段某丙在段某甲的带领下,由段某甲提供手机卡和被冒用人员身份证,冒用向某某、李某某、赖某某、陆某某、刘某某等7人的身份信息,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清支行大学城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长清支行振兴分理处等处办理银行卡7张。2016年9月14日,段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清支行大学城分理处,冒用唐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予以拒绝,办卡未成功。
    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段某甲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办银行卡用的手机卡12张。
    综上,被告人段某甲骗领信用卡共计8张,另有1张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同案犯邓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赖某某的证言,信用卡开卡信息及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长清支行大学城分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段某甲作案用手机卡十二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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