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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鲁0113刑初207号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9-21)



    (2017)鲁0113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3月4日,被害人魏某某经朋友介绍,与他人通过电话联系承揽业务,对方以让魏某某垫资代为购买账篷为由,欺骗魏某某在长清区先后向程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76800元、64000元,共计140800元。当日作案人以POS机刷卡方式,将121730元转入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被告人党某某明知系诈骗所得赃款,受“老胡”指使,持杨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在王某某的发达物流公司刷卡套取现金121700元,交给“老胡”。
    2、2016年3月17日,被害人华某某经朋友介绍,与他人通过电话联系承揽业务,对方以让华某某垫资代为购买账篷为由,欺骗华某某在槐荫区向左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汇款144000元。当日作案人以POS机刷卡方式,将143770元转入杨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被告人党某某明知系诈骗所得赃款,受“老胡”指使,于3月18日持杨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在王某某的发达物流公司机刷卡套取现金14380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被告人党某某共参与套取诈骗赃款265500元。
    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现金140800元,发还被害人魏某某;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现金143800元发还被害人华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魏某某、华某某的陈述,个人网上银行交易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系统查询商户基本信息清单,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银行卡、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套取现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较好,已追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党某某作案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
    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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