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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津0103刑初618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11-14)



    (2017)津0103刑初61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被告人宁某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系无业人员,无固定经济来源。2017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经预谋后,伙同被告人宁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河东区范围内,采取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其中,被告人王某实施作案共计22起、被告人宁某某参与作案共计8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6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靓足”鞋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孟宪珍停放此处的银灰色富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2、2017年1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麦当劳”餐饮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张某停放此处的蓝色艾玛牌24寸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6.57元。
    3、2017年1月3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乐友”孕婴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苗双稳停放此处的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4、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泗水道“四姐”早点部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刁润起停放此处的黑色彪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5、2017年2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和进里华润超市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赵爱云停放此处的赛克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6、2017年2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来到河西区交口的华盛广场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霍朝辉停放此处的红色宝岛牌20寸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7、2017年2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来到河西区交口的华盛广场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刘绍富停放此处的蓝色飞鸽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8、2017年2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榆林路与辰水道交口晨光文具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孙桂莲停放此处的银黑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9、2017年2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王学雷停放此处的蓝色飞鸽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10、2017年3月31日上午11时5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来到河西区交口的华盛广场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王鹤鸣停放此处的黑色巨龙牌电动车盗走后一同变卖,赃款挥霍。
    11、2017年4月8日上午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新昌大楼27号楼楼下,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郭正旺停放此处的黑色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12、2017年4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A座住院部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崔兰停放此处的彪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13、2017年4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乐天百货商场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吕红刚停放此处的蓝色中国骑兵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14、2017年4月24日上午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天津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局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董俊亭停放此处的黑色斯波斯曼牌电动车盗走;同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北门停车场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崔某某停放此处的紫色雅马哈牌电动车盗走;同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再次来到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楼与停车场之间过道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田某某停放此处的捷马牌电动车盗走。上述物品均变卖,赃款挥霍。
    15、2017年4月30日上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来到河西区红波里30号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吕某刚停放此处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16、2017年5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来到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部大门西侧,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赵某某停放此处的蓝色C虎富士达牌电动车盗走后一同变卖,赃款挥霍。
    17、2017年5月3日上午10时2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来到河西区乐园道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陈某某停放此处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18、2017年5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围堤道交口桂发祥商业广场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林某某停放此处的蓝色中国骑兵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19、2017年5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福慧轩饭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李某某停放此处的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20、2017年5月2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来到河西区隆昌路儿童活动中心后院,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王某某停放此处的棕色彪牌电动车盗走后一同变卖,赃款挥霍。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1、2017年5月28日下午5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恒华大厦“肯德基”餐饮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赵某停放此处的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22、2017年5月30日上午10时2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来到河西区交口的华盛广场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张某某停放此处的黑蓝色牌电动车盗走后一同变卖,赃款挥霍。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盗窃现场截图、被盗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手段,结伙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宁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宁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256.57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56.57元、刘某某人民币800元、王某某人民币800元。
    四、作案工具T型锥二把、改锥一把、活扳子一把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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