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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黑0104刑更7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11-13)



    (2017)黑0104刑更7号
    罪犯王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2017年6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7)黑0104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因王某某未按照矫正办法执行,决定撤销对罪犯王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对罪犯王某某判处缓刑后,王某某不配合矫正工作,未到矫正机构报到,且后来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联系到本人,其家属均不知其去向,现已脱管一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有哈尔滨市道外区司法局情况说明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被判处缓刑后,无正当理由未到考察机关报到,脱离监管,其行为违反了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黑0104刑初第37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中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抓获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八十二天予以折抵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令红
    审 判 员  温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淑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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