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7)黑1282刑初296号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11-13)



    (2017)黑1282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7年1O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O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雪佛兰轿车在肇东市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四道街路口处时,由于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荣威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警后,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勘验后认定董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
    经采血化验,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01.0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在庭审中举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未作辩解,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7年1O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雪佛兰轿车在肇东市花园路西向行驶至十四道街路口处时,由于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荣威轿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接警后派员赶赴现场,勘验并对董某某采血,经化验,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01.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相关手续、关于破案经过及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情况的说明、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邹青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秋颖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