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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黑1281刑初187号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11-13)



    (2017)黑1281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安达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现住大庆市。2017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1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芳、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8日19时50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吉xxxxx宝来汽车自安达市北环六道街六合顺饭店行驶至安达市北横六道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8mg/100ml。经鉴定,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8日19时50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吉xxxxx宝来汽车自本市北环六道街六合顺饭店行驶至北横六道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8mg/100ml。经鉴定,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扣除10月23日至11月2日先行羁押的11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闫 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萍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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