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7)京0112民初3505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11-30)



    (2017)京0112民初35052号
    原告:张X,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张X1,女,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X2,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X3,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左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3(被告左X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张X1诉被告张X2、左X、张X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张X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2、左X、张X3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张X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芦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