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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京0105刑初97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6-27)



    (2016)京0105刑初9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于2016年5月26日22时40分许,酒后驾驶黑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号为×××)至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三间房路北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拘役一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杜宗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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