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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京01刑终51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8-2)



    (2017)京01刑终51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32岁(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蒲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4月因冒用他人身份,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羁押,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面膜十张、手膜一张,发还被害人万某、刘某;责令被告人周某继续退赔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九元五角,发还被害人万某、刘某;扣押在案的开锁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7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辛建
    代理审判员  吕 晶
    代理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向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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