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7)沪0118刑初12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2-10)



    (2017)沪0118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8时44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沪D89822”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佘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沪青平公路路口时向东右转弯,适遇被害人孙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车牌为“苏G603639”的电动自行车沿佘北公路同向行驶至该处,因被告人张某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因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且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补偿款,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案发经过,“120”受理调度详细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补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程 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思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