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沪0107刑初140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12-9)



    (2016)沪0107刑初14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乙,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本市嘉定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乙为解决与被害人丁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伙同王磊(另案处理)将被害人丁某某、郑某约至本市普陀区金沙和美广场棒约翰餐厅。后卢某乙与王磊及王磊纠集的人员将二名被害人强行带至本市临夏路XXX弄XXX号XXX室卢某乙的家中,在限制二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商讨债务,至当日14时许放行。期间,二名被害人均遭到殴打。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丁某某、郑某均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卢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某、郑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卢甲、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协商说明、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旭正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乙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俞惠清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