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258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3-21)
(2016)沪0115民初12584号
原告张某甲,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秦某某,女,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张乙,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秦某某、张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振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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