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刑终82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8-31)
(2016)沪02刑终82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6)沪0110刑初59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钱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钱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钱某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刑初5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韩 杰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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