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刑初字61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4-29)
(2016)辽0202刑初字61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慧勇、代理检察员朱继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闻某在大连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截止到2013年11月26日,闻某明知没有能力还款而大量透支,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32711.86元。经银行书面、电话多次催收拒不还款,已经超过3个月。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闻某经电话传唤到案,现已经偿还全部本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闻某在大连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截止到2013年11月26日,闻某明知没有能力还款而大量透支,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32711.86元。经银行书面、电话多次催收拒不还款,已经超过3个月。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闻某经电话传唤到案,现已经偿还全部本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报案材料、交易明细、还款明细、费用明细、催收记录、还款承诺书、分期付款的业务说明、存款回单、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被告人闻某的供述笔录等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且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离异后无固定职业,家庭困难,双亲年迈,是学龄前孩子的唯一抚养人,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量。
综上,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洪 斌
助理审判员 刘一瑶人民陪审员张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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