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辽0202刑初79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5-23)



    (2016)辽0202刑初79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滑东明、梁永强,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世维、包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滑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10时许,在大连市中山区中林园8号悦泰集团门前,因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而与现场数名维持秩序的民警发生冲突,期间,王某某用手将正在执行公务的协警连某从台阶上推下,致其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连某所受外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特征,其左腕外伤致左舟状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现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等,建议对被告人王云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业主因房产证问题来到大连市悦泰集团(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中林园8号)维权,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中南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时,被告人王某某将正在执行公务的协警连某从台阶上推下,致其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连某所受外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特征,其左腕外伤致左舟状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连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病程记录、人身检查笔录、劳动合同书及个人工作关系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连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大中)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向真
    审 判 员  梁永国
    人民陪审员  孙立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银玲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