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辽0122刑初213号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7-7)



    (2016)辽0122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辽中区环卫处临时工,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辽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辽民三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偿还欠款29000元。该调解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予履行。2014年10月徐某某向辽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日辽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人陈某某名下工资卡内的工资款。后陈某某向所在单位谎称工资卡丢失,要求在单位以现金形式领取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徐某某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元,徐某某表示所欠余款不再追偿。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共向徐某某偿还欠款人民币18000元,徐某某表示所欠余款不再追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辽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无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谅解书及收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债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人陈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姜维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天聪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