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沪0115民初2547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7-4)



    (2016)沪0115民初25474号
      原告周某,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叶思,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周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章叶思,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曾为夫妻关系,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3月7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为照顾男方生活,女方同意分四次,共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给男方。离婚协议签订当日支付5万元,以后分别在2014年12月31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各支付5万元给男方。”自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3次支付期限已满,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仅于离婚协议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5万元,而后一直未按约支付后续款项。故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100元计算);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100元计算)。
      被告韩某某辩称,钱确实未给原告,现20万元只支付了5万元。因被告生孩子后一直无工作,生活全靠公婆接济,现无能力给钱。离婚协议书第六条表明支付的原因是为照顾男方的生活,离婚后被告为男方找了工作,一个月有1万元,也有社保,男方有稳定收入了,就不应再由被告照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钱款是因为原告离职了,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为夫妻关系,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3月7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为照顾男方生活,女方同意分四次,共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人民币20万元给男方。离婚协议签订当日支付5万元,以后分别在2014年12月31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各支付5万元给男方。”自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自此解除。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仅于离婚协议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5万元,而后一直未按约支付后续款项。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已登记作废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对上述钱款的给付作了明确约定,且被告已部分履行。该协议应为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人民币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其余之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33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 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米会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