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12号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2016-6-14)
(2016)吉7605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抚松县人,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抚松县人,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吉林省靖宇县人,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因患疾病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羁押治疗。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源林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因患疾病需住院治疗,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高玉玲
代理审判员 盖东升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庆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