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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7605刑初12号之一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2016-7-15)



    (2016)吉7605刑初12号之一

    公诉机关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抚松县人,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抚松县人,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吉林省靖宇县人,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森林看守所。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以(2016)吉7605刑初12号刑事裁定,对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因被告人郭某某疾病已治愈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高玉玲

    代理审判员  盖东升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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