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12号之一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2016-7-15)
(2016)吉7605刑初12号之一
公诉机关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抚松县人,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抚松县人,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吉林省靖宇县人,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森林看守所。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以(2016)吉7605刑初12号刑事裁定,对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因被告人郭某某疾病已治愈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高玉玲
代理审判员 盖东升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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