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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2401刑初285号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5-12)



    (2016)吉2401刑初285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户籍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虚构了其放赌局的事实,向被害人敖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2月4日21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某虚构了其放赌局的事实,向被害人教某某借款人民币4200元。

    2015年12月1日14时30分,被告人金某某虚构了其开车出现事故,需要赔钱给他人的事实,向被害人敖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

    2015年12月7日19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某虚构了其因放赌局而被公安局抓获需交罚款的事实,向被害人敖某某借款人民币1100元。

    2016年1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某以需要路费为由,向敖某某索要人民币600元,其中200元左右用作其去敦化的路费。此后,被告人金某某逃匿。

    另查,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又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3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敖某某邮政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图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金某某的缓刑决定。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返还给被害人敖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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