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2)靖刑初字第40号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6-6-3)



    (2012)靖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2012年4月29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11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2年9月3日本院决定予以逮捕,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同年9月4日,该案中止审理。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本案于2016年6月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绍帅、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光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拖欠债务以及经济能力不佳,于2009年初将其购买的×××号大型货车抵押至典当行借款,用于个人花销。后因其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典当行通知张某某欲将×××号大型货车拍卖。2009年5月初,张某某购买了伪造的姓名为“张某甲”的身份证、带有江源区民政局离婚登记专用章的“张某甲离婚证明”、带有江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张某甲、鲍某某离婚协议书”及“张某甲和鲍某某的离婚证”。同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手持以上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张某甲的房产证、户口本,冒充张某甲的名义在靖宇县永生信用社(后更名濛江信用社)办理房屋抵押贷款8万元。而后张某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将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花销,经信贷员任某某两次催收后,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去向不明。2012年3月间,张某甲得知自己的房屋被抵押贷款,到靖宇县永生信用社了解情况,经信贷员核对,张某甲与此前办理贷款的“张某甲”并非同一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23日,对张某某网上追逃。同年4月29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12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偿还了靖宇县濛江信用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该单位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后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再次下落不明被网上追逃,2016年4月12日,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光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任某某、鲍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濛江信用贷款档案,白山市江源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房产估价报告,在逃人员登记表、抓捕经过及羁押证明书、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及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还款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其家属代为偿还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张光盛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曾于2012年4月29日至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12日,在刑期中折抵,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允国

    审 判 员  李志慧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 婧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