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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502刑初107号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3-10)



    (2016)吉0502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0月末至同年11月20日,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其经营的“爱心保健”店内,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以每盒人民币5元的价格,购进假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俗称万艾可)4盒,后以每盒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2盒,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搜查,在其经营店内搜出待出售万艾可2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假药,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有部分假药未售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0月末至同年11月20日,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其经营的“爱心保健”店内,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以每盒人民币5元的价格,购进假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俗称万艾可)4盒,后以每盒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2盒,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搜查,在其经营店内搜出待出售万艾可2盒。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生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扣押清单,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部分假药未售出,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价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邹喜山

    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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