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吉0403刑初68号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6-22)



    (2016)吉0403刑初68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住辽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爽、王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采用冒充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甲、刘某甲之友张某乙、刘某甲侄女刘某乙三人的信任。2014年11月,张某甲虚构广西桂林有一资本运作项目,邀刘某甲共同投资,后以项目手续费上涨为名,骗得刘某甲人民币2100.00元;2015年10月,张某甲以帮助张某乙投资”维卡币”项目为名,骗得张某乙人民币8000.00元;2015年11月,张某甲以帮助刘某乙投资”维卡币”项目为名,骗得刘某乙人民币38731.00元。张某甲并没有为三名被害人进行投资,而将先后诈骗三人的钱款人民币48831.00元据为己有,后转给其儿子张某丙炒现货投资而全部赔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查询单、聊天记录、维卡币账户及密码、张某甲发给刘某甲维卡币资料的照片、李某某本人的情况说明、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关于张某甲儿子张某丙退赔张某乙、刘某乙被骗款的情况说明、张某乙、刘某乙的收条、刘某甲、张某乙的谅解书、张某甲曾做过胆囊摘除术的住院病历、张某甲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人张某丙、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全部退还了被害人被骗的钱款,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社区调查评估报告证实,张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张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凤武
    人民陪审员  费丽华
    人民陪审员  侯 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