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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402刑初17号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2-18)



    (2016)吉0402刑初17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公主岭市人,华罡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公主岭市十屋镇双河村八组。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7日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市委广场附近与其对象王某某发生口角,并对王某某施以殴打。东吉分局民警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民警了解情况过程中,卢某某辱骂并撕扯民警,在将其带至分局过程中,卢某某将民警马宏达左手腕部抓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5日16时16分许,在教师新村西4号楼和西5号楼之间,看见一名男子打一名女子,就报警了。
    2、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5日16时许,我对象卢某某喝多了要出去,我不让,他把我打了,警察来了之后又打警察。
    3、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卢某某自然情况;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卢某某抓获;出警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接警后东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卢某某不听劝阻辱骂、撕扯警察、致民警马宏达左手腕部抓伤
    4、照片、门诊诊断证明:被打民警伤情。
    5、视听资料: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及现场视频。
    6、被告人卢某某供述:2014年12月25日16时许,酒后在市委广场附近和对象王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王某某。警察来了之后又辱骂、撕扯警察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对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异议。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妨害公务的事实,并有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卢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姚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
    人民陪审员  刘延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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