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44号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3-21)
(2016)吉0402刑初44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吉林省辽源市。因伤害他人,于2015年6月4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6月4日,在本市“东艺郦园”小区门前,因李某甲与其姑姑李某乙在小区门前售卖海鲜,经“东艺郦园”保安劝说其离开无效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后李某甲驾驶箱货车将保安徐某某撞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姑姑李某乙在本市“东艺郦园”小区门前卖海鲜过程中,与劝说其离开的小区保安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后李某甲驾驶箱货车将保安徐某某撞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2015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同意赔偿徐某某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5年6月4日上午10点多,一辆厢货车在东艺郦园小区门口处卖海鲜,他和蒋某某过去让他们离开。后对方女子与他们撕巴起来,货车司机上车强行倒车后停了一下,他就从货车副驾驶室外侧绕过车头时,司机开车把他撞倒了,左前轮轧到他右脚踝及脚面。
2.证人蒋某某证言,2015年6月4日10时许,过来一辆厢货车停在东艺郦园小区保安室门前卖海鲜,他们和对方说三次让走。后对方女子和他们吵起来,对方司机打他一拳,上车开始倒车,差点没撞到人。徐某某在车前边站着不让司机开车走,司机突然加速往前开,徐某某的脚被压了。
3.证人谢某某证言,2015年6月4日上午10时30分,听到对讲机喊话来到东艺郦园大门口,看见一名女子、一名男子与他们保安争吵,男子就要跑。他拽住厢货的副驾驶一侧车门,女子过来挠他脸,徐某某站在车前不让走。男子先是加大油门倒车,之后往前开,之后就听到喊撞人了,回头看见徐某某倒在车旁。
4.证人李某乙证言,2015年6月4日10时许,她和大侄李某甲把车停在东艺郦园小区门口卖海鲜,与保安发生争吵,李某甲搥保安一拳。保安用力拧她胳膊不让走,李某甲与保安厮打在一起。保安拦着她们不让走,李某甲想开车强行离开,没开多远车又停了,看见一个保安躺在地上。
5.鉴定文书,证实徐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4日10时许,李某甲因与东艺郦园保安发生冲突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调解协议,证实李某甲赔偿徐某某4万元。
8.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证明,证实李某甲无任何前科劣迹。
9.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5年6月4日10时许,在东吉路小学东边小区保安室门前卸货,保安来三次让他们离开,他老姑李某乙与保安发生争吵,他和另一名保安撕扯几下。之后他上车,当时生气,向后倒车时加了很大的油门,倒车之后就往前开,就感觉车左前轮从什么东西上压过去了,下车后发现有个保安受伤了。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被告人李某甲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所举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实指控的事实,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被害人赔偿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文东
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
人民陪审员 刘延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