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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381刑初481号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4-19)



    (2016)吉0381刑初4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甲在其父亲姜某乙去世(死亡时间某某年某月)后,未向民政局申报其父亲死亡一事,在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姜某甲冒领其父亲姜某乙退伍军人优抚金9788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户籍信息,取款凭证,诊断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民政局优抚对象定期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姜某甲当庭认罪、悔罪,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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