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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381刑初463号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5-5)



    (2016)吉0381刑初46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4日对被告人程某甲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隐瞒其父亲程某乙已死亡的事实,持续骗领程某乙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57万余元。2016年1月8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已返还。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程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隐瞒其父亲程某乙已死亡的事实,持续骗领程某乙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57万余元。2016年1月8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程某甲供述,证人程某丙、王某某等人证言,参保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常住人口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某甲系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甲返还给公主岭市社保局1.5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魏金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译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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